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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

省卫生计生委 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中央提前下达2016年补助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资金管理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6-05-30 13:43 来源:中国医师协会 作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通讯员:中国医师协会

 

省卫生计生委  省中医药局

关于印发中央提前下达2016年补助

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资金管理方案的通知

川卫办发〔2016162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国家第一批认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为支持各地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中央财政继续对我省2016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予以补助。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公立医院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财社〔2015215号),和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下达提前下达2016年公立医院中央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川财社〔2015220号)要求,特制定《中央提前下达2016年补助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资金管理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卫生计生委     省中医药局

2016523

 

中央提前下达2016年补助

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资金管理方案

 

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公立医院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财社〔2015215号),制定《中央提前下达2016年补助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资金管理方案》。

一、补助对象

经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认定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和中医药管理局备案通过的37个第一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中央财政继续按每人每年3万元标准补助培训基地,用于2014年、2015年招收且2016年在培的单位委派和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补助以及培训基地教学实践活动补助。2016年新招录的培训对象的补助另行下达。

二、分配办法

根据我省实际,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如下办法分配:

1.2014级在培学员补助经费人数继续按2014年核定招录人数予以认定。

2.因中央财政未对2015级招录人数予以结算,此次2015级在培学员补助经费人数继续按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下达2015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川财社〔2015158号)中的“2015年下达补助经费人数”予以下达,待国家予以结算后再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予以结算。

3.2015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下达我省对口支援西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170人,任务下达前我省已预拨80人经费(川财社〔2015158号),差90人经费此次补齐。此项任务由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承担。

按照三部委相关规定,以医学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身份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学员和培训基地招收的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学员不纳入中央财政补助核定基数。

各单位资金分配见《四川省2016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央提前下达补助资金分配明细表》(附件1)。

三、加强引导

财社〔2014177号规定,中央财政按每人每年3万元标准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予以补助,由各省统筹安排拨付,主要用于对单位委派和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补助以及培训基地教学实践活动补助。因此,中央专项资金不是全额补助到学员人头,培训基地结合实际可进行统筹安排。对此要求,培训基地务必向学员讲清讲透,引导学员正确理解国家政策。

四、使用要求

培训基地要统筹使用中央补助资金、本单位配套资金及其他渠道资金,制定具体办法,合理安排使用。基本要求为:

1.保障最低收入。为保证学员的基本权益,2014级起,社会化学员由培训基地视其年级层别、学历层次、执业资格取得情况、培训表现和临床工作考核结果等因素,综合确定其收入标准并承担全部补助。社会化学员第一学年培训期间,最低现金性年收入不得低于3万元//年;第二学年、第三学年现金性年收入不得低于第一学年标准,并且视其执业资格取得情况予以逐年提高。培训基地要解决社会化学员社会保障,社会保险按国家规定办理。委培学员培训期间原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除委派单位发放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外,培训基地发放的最低现金性年收入不得低于1.5万元//年。培训基地要以适宜方式不断改善和提高社会化学员、委培学员收入水平。

2.倾斜紧缺专业。对参加全科、儿科、精神科三个紧缺专业规范化培训的社会化学员,其收入标准须至少高于其他专业同类培训对象中央补助经费的20%,具体浮动标准由培训基地制订。定向医学生(本科)参加全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除委派单位发放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外,培训基地发放的最低现金性年收入不得低于2万元//年。

3.培训基地应为社会化学员和定向医学生(本科)参加全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提供免费住宿或住宿补贴。委培学员住宿由培训基地和委派单位协商解决。

4.支持教学活动。培训基地要建立教学津补贴制度,对承担教学及教学管理任务的师资予以补助,教学津补贴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核计。具体补助办法及教学津补贴标准由培训基地制订。

5.按照国家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具有医学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身份的培训对象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待遇按照国家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培训基地以各种方式给予激励。

6.经省卫生计生委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或省中医药毕业后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同意学籍异动的培训对象,已下达至培训基地的中央补助资金不予调整。

7.中央补助资金划拨至培训基地后,承担有培训任务的协同医院的补助经费分配问题,由培训基地与协同医院商定或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8.在规定时间内未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培训对象,其培训顺延期间不享受任何补助,培训基地可向其另收取顺延期间培训经费,标准由培训基地向属地物价部门申报。

五、执行时间

经费在2016学年度内(20168-20177月)执行完成。各基地按月发放培训对象补助。经费标准从20168月起执行(即2014级三年级起、2015级二年级起)。

六、经费管理

1.培训基地对中央补助资金建立专帐,加快执行进度,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2.培训基地要制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生活补助发放办法,对发放的标准、金额、人员等予以公示,保证此项工作公开透明。2016630日前,各基地制定的发放办法须报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同时将《2016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中央财政经费补助标准统计表》(附件2)报至省卫生计生委毕教办和省中医药毕业后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3.中央补助不足部分,由培训基地自筹经费配套解决。

4.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应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对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和虚报培训人员数量的,除追回专项补助经费外,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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