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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

关于正式录取2015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的通知

时间:2015-09-22 09:59 来源:中国医师协会 作者:海南省卫生厅 通讯员:中国医师协会

琼卫科教〔2015〕16号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洋浦卫生计生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委直属各单位,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5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生工作的通知》(琼卫科教〔2015〕14号)安排,经过统一考试、填报志愿、录取、公示、调剂等程序,我委已完成2015年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住培”)录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录取学员名单

我委按照文件规定程序,结合考生考试成绩和志愿填报情况,已完成国家认定培训基地录取工作。2015年我省国家认定住培基地正式录取学员550名,省级住培基地正式录取学员87名(具体名单见附件1、2)。

此外,相关院校2015级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名单由我委审核,符合条件者纳入我省住培管理系统接受培训。


二、报到事宜

录取学员请于2015年9月24-25日期间自行前往培训基地报到,9月28日开始规范化培训。学员报到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模板见附件3,社会学员不需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学历证书、党组织关系介绍信等相关材料。


三、培训年限

培训年限一般为3年,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国卫办科教发〔2014〕48号)进行培训,原则上不得更改培训专业。具有临床、中医(含中西医)、口腔医学专业型研究生学历的人员应严格按照《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研究生轮转计划》进行培训。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减免时间不超过1年,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减免时间不超过2年。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要求完成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培训时间可顺延,顺延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顺延期间费用由个人承担。培训期间,参训学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产假、婚假等权利,但须补齐规定的轮转培训后方可参加结业考核。


四、有关要求

(一)各市县卫生局、委直属单位要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安排委培学员到培训基地报到参训;培训基地负责通知所招录的社会学员按时参加培训。

(二)根据《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第十二条规定,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培训期间原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委派单位、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其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由培训基地负责发放,标准参照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确定。请各培训基地于10月13日前与2015级学员及相关委派单位签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书,并将签署盖章的协议书扫描件发送至xhhainan@163.com,由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存档。

《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书(样本)》请登陆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综合管理平台下载,各培训基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相应条款。

(三)培训基地要提前充分做好学员培训的准备工作,并安排专人负责。要严格按照各专业培训标准细则实施带教、轮转、考核,及时反馈、上报轮转培训情况。要协调安排好学员住宿,配备必要的床上用品。严格按照《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国卫医发〔2014〕11号)对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参训学员具有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资格。再次确认学员的培训类别(临床、中医、口腔类别)及专业,应与其已取得的或将要考取的《医师资格证书》的类别,以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职称考试专业相一致。

(四)参训学员在培训期间要严格遵守培训基地的规章制度,中途因自身原因放弃培训或者因违纪取消培训资格的学员按协议缴纳相关费用。培训基地、委派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参训学员休产假、婚假期间的福利待遇。

(五)要严格执行《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4〕49号)关于住培学员执业注册的规定,加强住培学员执业注册管理。

(六)各培训基地于9月28日前将学员报到汇总表(附件4)送至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存档。


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联系人及电话:林海,66227291;

省卫生计生委科技教育处联系人及电话:程亮,65388351。

 

附件:

1.2015年国家认定培训基地录取学员名单

2.2015年省级培训基地录取学员名单        

3.单位介绍信模板

4.学员报到汇总表

5.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联系方式汇总表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9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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